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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灣導盲犬協會導盲犬使用者申請辦法 |
91年11月20日修訂通過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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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條 本辦法由台灣導盲犬協會(以下簡稱協會)秘書處訂定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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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條 本會以公開的方式接受視障者向本會提出使用導盲犬之申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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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條 申請資格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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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1、 |
贊同本會宗旨者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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年滿十八歲以上。 |
| 3、 |
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之法定視障人士。 |
| 4、 |
身體健康狀況良好,並經公立醫院檢查證明,無影響行走能力之重大疾病。 |
| 5、 |
心理健康狀況穩定,人格健全者。 |
| 6、 |
具基本定向行動能力。 |
| 7、 |
具基本經濟能力,可自行負擔導盲犬所需費用(食物、醫療..等)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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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條 申請辦法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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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1、 |
符合以上資格者,可向本會申請。 |
| 2、 |
本會將由專人進行訪談、評估,並回答相關問題。 |
| 3、 |
經本會評估適用導盲犬者,填寫相關資料,並附上公立醫院所開具之 健康證明書。 |
| 4、 |
需參加本會成為正式會員。 |
| 5、 |
合格申請者將列於申請者等候名單,經由配對過程尋找適當之導盲犬。等候期長短則視情況而異。 |
| 6、 |
若經配對過程獲得適當導盲犬,則由本會專業指導員進行其共同訓練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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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條 申請方式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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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請者應誠實填寫基本資料(姓名、性別、出生日期、地址、電話、行動電話、E-mail),以電話、傳真或電子郵件方式與協會聯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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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條 審查程序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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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步驟如下: |
| 1、 |
書面初審:由申請者依本會之申請方式,向本會秘書處提出申請,由秘書處就書面資料與申請者電話訪談,依審查原則及審查重點後決定是否進入複審。審查不合格者,其申請資料不退回。 |
| 2、 |
複審:安排面談。 |
| 3、 |
決審:安排實地訪查,以確實瞭解該申請人與其家庭,協會指導員必須評估申請人之獨立行動及定向能力,並依實際需要斟酌加訪次數。 |
| 4、 |
結果:以實地訪視之意見為主導,經協會討論同意後再以書面及口頭 通知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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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七條 附則:細則載於導盲犬使用合約書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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下載申請導盲犬表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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