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何謂寄養家庭
申請寄養家庭
現有寄養家庭

台灣導盲犬協會寄養家庭申請辦法 91年11月12日修訂通過
第一條 本辦法由台灣導盲犬協會(以下簡稱協會)秘書處訂定之。
第二條 本會以公開的方式接受民眾向本會提出寄養家庭之申請。
第三條 申請資格:
1、 贊同本會宗旨者。
2、 以家庭為單位,至少一對夫妻。
3、 家裡成員至少有一位一日外出不超過四小時,有足夠的時間陪伴。
4、 五歲以下的孩童不超過一名。
5、 沒有飼養寵物犬。
第四條 遵守事項:
1、 請充分體認—幼犬是為了成為與視障者共同生活的導盲犬的理由而產生。
2、 不過份溺愛幼犬。
3、 在室內飼育幼犬。
4、 寄養家庭可配合協會參加定期活動。
5、 願意配合協會計劃培養小導盲犬之社會化、適應力、家庭生活、及與人做良好的互動。
6、 願意配合培養小導盲犬之良好的生活習慣。
7、 您充分體認這項工作是沒有任何報酬的。
8、 您願意聽從及遵守協會人員的建議與指導。
第五條 寄養之小導盲犬為協會所有,如有以下情事者,協會有權將幼犬收回並安置於較合適之寄養家庭。
1、 未配合第四條之「遵守事項」者。
2、 利用寄養家庭或是本協會之名義招搖撞騙、進行商業及營利之行為者。
3、 敗壞協會名聲、散播不利協會之謠言者。
4、 個人行為已嚴重影響協會形象者。
第六條 申請程序:
申請者應誠實填寫「寄養家庭申請表」,以電子郵件或郵寄方式交與協會。
第七條 審查程序:
審查步驟如下
1、 書面初審:由申請者依本會之申請程序,向本會秘書處提出申請,由秘書處就書面資料與審查原則及審查重點後決定是否進入複審。審查不合格者,其申請資料不退回。
2、 複審:安排面談。
3、 決審:安排實地訪查,以確實瞭解該申請家庭,並依實際需要斟酌訪視次數。
4、 結果:以實地訪視之意見為主導,經協會討論同意後再以書面及口頭通知。
第八條 附則:
1、 小導盲犬之訓練、醫療、飲食、生活必須用品等日常照料之經費由協會負責,但不包含額外之零食、玩具等。
2、 細則載於寄養家庭合約書。
第九條 如有任何爭議,均應依照中華民國法律予以處理,並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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