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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灣導盲犬協會寄養家庭申請辦法 |
91年11月12日修訂通過 |
| 第一條 本辦法由台灣導盲犬協會(以下簡稱協會)秘書處訂定之。 |
| 第二條 本會以公開的方式接受民眾向本會提出寄養家庭之申請。 |
| 第三條 申請資格: |
| 1、 |
贊同本會宗旨者。 |
| 2、 |
以家庭為單位,至少一對夫妻。 |
| 3、 |
家裡成員至少有一位一日外出不超過四小時,有足夠的時間陪伴。 |
| 4、 |
五歲以下的孩童不超過一名。 |
| 5、 |
沒有飼養寵物犬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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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第四條 遵守事項: |
| 1、 |
請充分體認—幼犬是為了成為與視障者共同生活的導盲犬的理由而產生。 |
| 2、 |
不過份溺愛幼犬。 |
| 3、 |
在室內飼育幼犬。 |
| 4、 |
寄養家庭可配合協會參加定期活動。 |
| 5、 |
願意配合協會計劃培養小導盲犬之社會化、適應力、家庭生活、及與人做良好的互動。 |
| 6、 |
願意配合培養小導盲犬之良好的生活習慣。 |
| 7、 |
您充分體認這項工作是沒有任何報酬的。 |
| 8、 |
您願意聽從及遵守協會人員的建議與指導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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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第五條 寄養之小導盲犬為協會所有,如有以下情事者,協會有權將幼犬收回並安置於較合適之寄養家庭。 |
| 1、 |
未配合第四條之「遵守事項」者。 |
| 2、 |
利用寄養家庭或是本協會之名義招搖撞騙、進行商業及營利之行為者。 |
| 3、 |
敗壞協會名聲、散播不利協會之謠言者。 |
| 4、 |
個人行為已嚴重影響協會形象者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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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第六條 申請程序: |
| 申請者應誠實填寫「寄養家庭申請表」,以電子郵件或郵寄方式交與協會。 |
第七條 審查程序: 審查步驟如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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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1、 |
書面初審:由申請者依本會之申請程序,向本會秘書處提出申請,由秘書處就書面資料與審查原則及審查重點後決定是否進入複審。審查不合格者,其申請資料不退回。 |
| 2、 |
複審:安排面談。 |
| 3、 |
決審:安排實地訪查,以確實瞭解該申請家庭,並依實際需要斟酌訪視次數。 |
| 4、 |
結果:以實地訪視之意見為主導,經協會討論同意後再以書面及口頭通知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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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第八條 附則: |
| 1、 |
小導盲犬之訓練、醫療、飲食、生活必須用品等日常照料之經費由協會負責,但不包含額外之零食、玩具等。 |
| 2、 |
細則載於寄養家庭合約書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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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第九條 如有任何爭議,均應依照中華民國法律予以處理,並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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