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一條
本辦法由台灣導盲犬協會(以下簡稱協會)秘書處訂定之。
第二條 本會以公開的方式接受視障者向本會提出使用導盲犬之申請。 第三條 申請資格:
1、贊同本會宗旨者。
2、年滿十八歲以上。
3、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之法定視障人士。
4、身體健康狀況良好,並經公立醫院檢查證明,無影響行走能力之重大疾病。
5、心理健康狀況穩定,人格健全者。
6、具基本定向行動能力。
7、具基本經濟能力,可自行負擔導盲犬所需費用(食物、醫療..等)。 第四條
申請辦法:
1、符合以上資格者,可向本會申請。
2、本會將由專人進行訪談、評估,並回答相關問題。
3、經本會評估適用導盲犬者,填寫相關資料,並附上公立醫院所開具之健康證明書。
4、合格申請者將列於申請者等候名單,經由配對過程尋找適當之導盲犬。等候期長短則視情況而異。
5、若經配對過程獲得適當導盲犬,則由本會專業指導員進行其共同訓練。 第五條
申請方式:
申請者應誠實填寫基本資料(姓名、性別、出生日期、地址、電話、行動電話、E-mail),以電話、傳真或電子郵件方式與協會聯絡。
第六條 審查程序:
步驟如下:
1、書面初審:由申請者依本會之申請方式,向本會秘書處提出申請,由秘書處就書面資料與申請者電話訪談,依審查原則及審查重點後決定是否進入複審。審查不合格者,其申請資料不退回。
2、複審:安排面談並進行實地訪查,以確實瞭解申請人與其家庭,協會指導員必須評估,申請人之獨立行動及定向行動能力,並依實際需要安排多次家庭及工作場所之訪查。
3、結果:以實地訪視之意見為主導,經協會討論同意後再通知申請者。
第七條 附則:
細則載於導盲犬使用合約書。 〈下載申請導盲犬表單〉 |